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双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校的特点,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双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四)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双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代表大会的筹备
第十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双代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届“双代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一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由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校党委批转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双代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 “双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按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 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代表。“双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分工会,分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部门党总支(支部)审批后,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双代会”。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代表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应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各分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学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后,由筹备领导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不是“双代会”正式代表的学校董事会和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侨联主要负责人及知名人士。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所在分工会向学校“双代会”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学校“双代会”委员会同意,由相关分工会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双代会”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身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三十二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分工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内容:提案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而且学校有条件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尽快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双代会”委员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三十八条 校“双代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校“双代会”委员会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2人,由新产生的“双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双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各项决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工作。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兼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双代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设立女工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妇女工作。女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两会”女工委员兼任)、委员2人。女工委员会成员由“双代会”选举产生。
第八章 “双代会”正式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有关负责人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双代会”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三)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四)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并征求与会代表意见,然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得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九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双代会”委员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校党、政、工领导、“双代会”委员会委员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校第二

